巫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巫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2号
《巫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已于2023年4月27日经巫溪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巫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27日
巫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002年8月25日巫溪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2日巫溪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4月29日巫溪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2年8月31日巫溪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3年4月27日巫溪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客观要求,是常委会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人大代表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协助组建县人大代表小组。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按代表居住地域、工作单位、所属行业和选区组建代表小组,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小组组长由代表小组全体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切实做好与代表联系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县人大代表花名册。
(二)制发代表证。
(三)印制代表分组情况统计表、代表小组活动统计表、接待代表来信来访登记表。
(四)按规定落实代表活动经费。
(五)为代表提供法律法规及政治理论学习资料。
第六条 加强同县人大代表联系的形式:
(一)常委会设立代表接待室,接待和处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回答询问、提供咨询服务、解决代表活动中的有关事宜。
(二)坚持常委会主任接待日、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代表制度,听取县人大代表的意见。
(三)召开代表座谈会,总结交流人大代表工作经验,通报有关情况,广泛听取代表意见。
(四)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充分发挥县人大代表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
(五)采取普遍走访、部分走访、个别走访代表等方法,了解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等方面的情况和困难,听取代表对履职服务保障以及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六)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组织好代表的视察和调研工作。
(七)组织代表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注重评议实效;加大对“一府一委两院”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力度。
(八)督促“一府一委两院”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办理的情况做到跟踪调查,督促落实。
第七条 指导县人大代表小组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召开代表小组长联系会议。指导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家、站、点的建设、管理、使用工作。
第八条 保护代表在依法执行职务时的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参加活动的时间和物质保障权利。积极为代表活动提供方便和创造条件,并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巫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3号
(2023年4月27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向其权、张星星、杜敏、袁永刚、王洪贵为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杨林枫的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黄元波、向科军的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特此公告
巫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27日
巫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4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张勇同志因病去世,根据《巫溪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有关规定,其职务自然终止,县人大常委会对张勇同志的去世表示哀悼。
特此公告
巫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