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公报
巫溪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
巫溪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16日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室举行。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邓巨波主持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长伦、龙安全、张伶运、杨尚林、郑达扬,委员王应安、王洪兵、朱权、乔琳、汤绪田、阮永春、李蓉、李开军、李耀权、张琮武、张策铭、陈瑛、陈代秋、罗莹桂、郑辉、胡绍学、柳英平、侯毅、涂孝成、黄文君、龚莉华、谭传权出席会议。组成人员鲁晓光请假未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陈建,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张治民,县法院副院长吕评,县检察院检察长杨德伟,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公室的负责人及县法制办、县司法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检察院民行检察科的主要负责人;县第十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不是组成人员的委室负责人、副调研员、主任科员,人大宁河街道、柏杨街道工委主任列席了会议。
会议审议了《巫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会议还进行了人事任免。
巫溪县人大常委会
人事任免名单
(2018年1月16日巫溪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许三松为巫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2年,人事关系和职级不变,挂职期满职务自行终止)。
任命:
刘国印为巫溪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周儒轩为巫溪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张家斌为巫溪县监察委员会委员;
陈 昶为巫溪县监察委员会委员;
邓和琼为巫溪县监察委员会委员;
李 勇为巫溪县监察委员会委员。
巫溪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8年1月16日巫溪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建设法治巫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维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权威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要站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工作。
二、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县人民检察院应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加强公益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加强公益诉讼中的协作配合
高度重视诉前检察建议。各级行政机关要全力支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提高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对检察机关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要高度重视并认真自查,对于已经履行职责的,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执法等有关资料并说明情况,对于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要积极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认真做好应诉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诉行政机关要积极做好应诉工作,认真确定答辩重点,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加强沟通协调。各级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等形式加强联系沟通,及时互通案件线索移送及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相关信息。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制定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相关规定。
四、营造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要加大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通过公益诉讼推动解决民生问题的实效和典型案例,积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公益诉讼纳入普法宣传,切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及公民、法人的法治理念和公益保护意识。要严肃宣传纪律,杜绝不当炒作,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办案进展,回应社会关切。
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制度的内部考核和监督,依法规范检察权行使,防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流于形式。要强化外部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规范执法,切实担负起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
六、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巫溪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组成人员出缺席和发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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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会期 (天) |
出席 (天) |
缺席 (天) |
发言 (次) |
姓 名 |
会期 (天) |
出席 (天) |
缺席 (天) |
发言 (次) |
|
邓巨波 |
0.5 |
0.5 |
0 |
3 |
张琮武 |
0.5 |
0.5 |
0 |
2 |
|
朱长伦 |
0.5 |
0.5 |
0 |
3 |
张策铭 |
0.5 |
0.5 |
0 |
1 |
|
龙安全 |
0.5 |
0.5 |
0 |
1 |
陈 瑛 |
0.5 |
0.5 |
0 |
1 |
|
张伶运 |
0.5 |
0.5 |
0 |
1 |
陈代秋 |
0.5 |
0.5 |
0 |
1 |
|
杨尚林 |
0.5 |
0.5 |
0 |
1 |
罗莹桂 |
0.5 |
0.5 |
0 |
1 |
|
郑达扬 |
0.5 |
0.5 |
0 |
1 |
郑 辉 |
0.5 |
0.5 |
0 |
1 |
|
王应安 |
0.5 |
0.5 |
0 |
1 |
胡绍学 |
0.5 |
0.5 |
0 |
1 |
|
王洪兵 |
0.5 |
0.5 |
1 |
1 |
柳英平 |
0.5 |
0.5 |
0 |
1 |
|
朱 权 |
0.5 |
0.5 |
0 |
1 |
侯 毅 |
0.5 |
0.5 |
0 |
1 |
|
乔 琳 |
0.5 |
0.5 |
0 |
1 |
涂孝成 |
0.5 |
0.5 |
0 |
1 |
|
汤绪田 |
0.5 |
0.5 |
0 |
1 |
黄文君 |
0.5 |
0.5 |
0 |
1 |
|
阮永春 |
0.5 |
0.5 |
0 |
1 |
龚莉华 |
0.5 |
0.5 |
0 |
1 |
|
李 蓉 |
0.5 |
0.5 |
0 |
1 |
鲁晓光 |
0.5 |
0 |
0.5 |
0 |
|
李开军 |
0.5 |
0.5 |
0 |
1 |
谭传权 |
0.5 |
0.5 |
0 |
1 |
|
李耀权 |
0.5 |
0.5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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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统计依据为常委会会议记录;
2.统计发言次数不含主持人开始时的讲话;
3.缺席原因未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