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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

来源: 巫溪人大 日期:2024年02月18日

 

2024〕第2

 

《巫溪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于2024128日经巫溪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巫溪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主席团

                                2024128



巫溪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022日巫溪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128巫溪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县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大会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项议程。

第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参与各项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召集。

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县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主任会议调整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并予以公布。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依法召开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分组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七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请假并获得同意;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获得同意,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调整并公告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四)提出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确认新选出代表的代表资格;

(六)决定列席和旁听会议人员名单;

(七)决定代表团的划分和代表团召集人名单;

(八)组织代表视察并听取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九)决定成立大会筹备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十)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等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原则上按相邻乡镇和街道选区组成代表团,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召集人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代表团会议对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和表决。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县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五条   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和计划预算审查结果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分别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大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本次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决定大会副秘书长、大会会议日程、主席团会议日程、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以及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人数为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除外。

第十九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秘书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名应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人选;

(六)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九)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十)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关于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会议表决;     

(十一)发布公告;

(十二)组织或者委托主任会议组织由会议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宪法宣誓;

(十三)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十四)决定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建议;

(三)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大会秘书处成立后,大会筹备处自然终止。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大会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不是代表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中心)负责人,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曾任实职的县级退休领导,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设旁听席。申请旁听者凭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向县人大常委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旁听人员名单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旁听人员可口头或书面向大会秘书处提出关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内容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符合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的,可以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三十条 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主席团应当将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第三十一条 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大会秘书处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同时将该议案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将该议案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没有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十三条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提出议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两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予以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交县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复议,作出决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复议的决定答复提案人。

第三十四条 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书面修正案。修正案最迟应当在大会表决前举行的主席团会议召开两小时前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人列席会议,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办理。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年初举行会议时,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决议。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县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的工作安排。在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本届工作提出建议。

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其他重要专项工作报告的,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同时进行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年初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参加。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可以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将县人民政府其他重要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将县人民政府其他重要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的,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就该专项工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有关工作机构汇报,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议,并将初步审议意见转告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年初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审查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条所列事项时,可以邀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部分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报告机关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或者审查结果报告对报告进行修改,由大会秘书处将修改后的报告或者修改情况说明印发会议。

大会主席团提出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审议和票决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本县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推荐和选举。

第四十七条 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并确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名称和职数。

设立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应当单独列入会议议程。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需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可以先行通过个别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各次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书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推荐理由印发会议。

第五十条 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得赞成票过半数的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得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前款所列人员提出辞职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其辞职请求的,应当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罢免案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印发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县人民代表大会罢免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应当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前款所列人员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区依法罢免的,其所任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缺,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出缺,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个别任命;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缺,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补选。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七条 主席团、代表团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县级国家机关提出的询问,有关机关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作出答复。如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由受询问机关提出要求,经主席团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同意,可以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作出答复。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九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十条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和有关部门。

第六十一条 提质询案的半数以上代表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受质询机关可以提出请求,征得提质询案的代表同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再次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调查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委员会成员。

第六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对调查的特定问题作出决议后,调查委员会自行撤销。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八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六十九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安排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发言。

代表要求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统筹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必须获得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一条 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在进行表决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应当经过充分审议。代表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可以不交付表决。

较多的代表对提请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草案中的部分条款有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将部分条款分别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七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七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进行选举,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具体方式由主席团根据法律规定决定。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章 公  

 

第七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本县出席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主席团发布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选举结果,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预算审查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县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并在巫溪人大信息网、《巫溪报》上刊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解释;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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